阿列克西的著作探討的主要問題是如法律裁決之類的規(guī)范性陳述如何以理性的方式證立。阿列克西將規(guī)范性陳述的證立過程看作實踐商談或“實踐言說”,而將法律裁決的證立過程視為“法律言說” 。由于支持法律規(guī)范的法律商談是普遍實踐言說的特定形式,所以法律論證理論應當立基于這種一般理論。在阿列克西看來,如果裁決是理性言說的結果,那么這一規(guī)范性陳述就是真實的或可接受的。其基本觀念在于法律裁決證立的合理性取決于證立過程中所遵循的程序品質。因為規(guī)范性陳述的可接受性與某種程序相關,所以他稱其理論為程序性理論。在理性實踐言說的一般理論中,程序規(guī)則被精確地創(chuàng)設。這些規(guī)則闡明規(guī)范性陳述據以證立的各種條件。既然普遍實踐言說的規(guī)則不能保證共識,而法律言說又要求有這樣的共識,那么就需要提出一個專門的修正程序。 在《法律論證理論:作為法律證立理論的理性言說理論》(1989)一書中,阿列克西提出了普遍實踐言說理論和法律言說理論。該書的德文原版于1978年面世。在該書中的第一、二部分,阿列克西提出了他的普遍實踐言說理論。在第一部分中,他探究了關于規(guī)范證立的理論,并且對道德分析哲學(包括斯蒂文森、維特根斯坦、奧斯丁、黑爾、圖爾敏和拜爾)、哈貝馬斯的真理共識論、埃爾朗根學派(Erlangen School)的實踐商談理論和佩雷爾曼的論證理論等見解進行了評述。在第二部分中,他運用研究結論提出包括一系列規(guī)則和論述形式的普遍實踐言說理論。在第三部分,阿列克西提出了他的法律證立理論,并描述了普遍規(guī)則和形式如何適用于法律論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