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與效率是法律制度的目標,然而在同一法律制度框架下兩者常難以兼得,作為重要的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機制之一,國際商事仲裁制度的顯著特征是效率,仲裁效率體現于仲裁協議、仲裁程序、仲裁裁決以及裁決的國際承認與執(zhí)行等方面,由晏玲菊著的《國際商事仲裁制度的經濟學分析》在經濟學和法學理論基礎上,沿用了芝加哥大學學派有關法經濟學分析方法,嘗試對國際商事仲裁制度進行經濟學分析,通過對仲裁協議、仲裁程序、仲裁裁決以及裁決的國際承認與執(zhí)行等的效率來源機制的研究,筆者發(fā)現仲裁制度不僅在爭議解決上是高效的,同時也體現出公正,是符合當事人理性選擇的爭議解決機制:一方面,效率是解決爭議的各參與者在借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過程中自始至終關注的內容;另一方面,公正則成為仲裁制度框架下各方追求效率的必然結果,《國際商事仲裁制度的經濟學分析》的主要發(fā)現有:1,爭議解決過程是解決爭議的全部參與者以個人利益大化為目標,各自尋求利益大化的過程,爭議雙方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爭議不僅是利用現有制度有效解決爭議所作的理性選擇,而且是對不同國家司法制度差異以及裁判結果不確定性的理性反應,2,仲裁制度隱含的競爭機制是仲裁解決爭議效率的根本來源,仲裁制度中隱含著競爭機制,包括仲裁機構競爭、仲裁員競爭以及國家法律體系競爭,因此,提高爭議解決效率,是仲裁解決爭議的社會收益構成之一,而競爭機制則使仲裁成為一種真正中立的爭議解決方式,3,仲裁協議能夠顯著地降低當事人的交易成本,通過對雙方當事人事前、事后選擇行為分析發(fā)現,仲裁協議是爭議雙方彼此傳遞意圖信息的工具:事前仲裁協議能防范違約機會主義,減少無效率故意違約;事后提交仲裁協議反映了爭議雙方對爭議處理預期結果存在分歧。4,仲裁裁決具有外部性,是仲裁制度的另一重要效率來源,仲裁裁決具有外部性,能夠通過市場和法律共同發(fā)揮作用,促使當事人自動執(zhí)行仲裁裁決,實踐中,仲裁裁決的自動執(zhí)行率高于法律判決,表明仲裁制度是有效率的。5,提高爭議解決效率的關鍵是合作,而仲裁是促進爭議雙方合作解決爭議的*有效途徑,要使仲裁能夠有效率地解決爭議僅僅依靠程序上的效率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需要當事人之間的相互配合,否則,在缺乏合作的情況下,即使仲裁裁決是正確的、公正的,敗訴方有時也可能為了拖延對其不利的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而濫用救濟途徑,實施拖延戰(zhàn)術,從而貶損國際商事仲裁的效率,因此,仲裁促進爭議雙方合作是仲裁制度中立、公正的表現形式。6,《紐約公約》解決了涉外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問題,是仲裁成為有效解決國際商事爭議并確保裁決能在國際范圍得到承認與執(zhí)行的保障,研究發(fā)現,《紐約公約》之所以能促進涉外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是因為它是國家間的“合作承諾”,各國遵守承諾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符合國家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