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罪作為我國刑法分則的十大類罪之一,長期以來一直處于被邊緣化的境地。究其原因,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犯罪危害性隱蔽,民眾懲治心理淡漠。瀆職罪與貪污受賄罪同屬職務性犯罪,瀆職罪造成的社會危害遠比貪污受賄罪嚴重,但由于瀆職罪屬于“不揣腰包的腐敗”,其外表又罩著“工作失誤”的面紗,因而多數(shù)國民認為情有可原、其罪可恕。其次,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界限模糊,刑事案件行政化處理現(xiàn)象突出。在我國,瀆職案件一般都是由本單位或者主管行政機關先行介入,行政機關認為構成犯罪的再移交司法機關。但在司法實踐中,許多行政機關因為部分利益和聲譽的關系,不愿把刑事案件移交給司法機關,而是由本部門作為行政案件處理,由此導致了瀆職罪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界限的模糊,刑事案件行政化處理的現(xiàn)象十分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