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我在《法學研究》上發(fā)表了論文《刑事和解與傳統刑事責任理論》。在這篇文章中,我對刑事和解的研究現狀予以了反思,并將和解與責任論研究之窘境貫連起來,思考其可能的發(fā)展路徑。就核心觀點而言,《傳統刑事責任理論的反思與重構:以刑事和解為切入點的展開》的學術思想在這篇文章中已經定型,但是,就許多旁生問題而言,卻有欲言又止、不吐不快之感。比如,文章對責任的履行對象雖有只言片語之涉及,卻沒有深入展開。而事實上,這一問題不僅關涉到如何理解犯罪侵害的對象,更進一步與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定位、責任關系的重新架構等問題緊密相連,具有極大的理論張力。2010年7月,我的第二本學術專著——《理解“刑事和解”》在法律出版社出版。在《傳統刑事責任理論的反思與重構:以刑事和解為切入點的展開》的第二章中,我對刑事和解的理論主張予以了梳理和討論,這必然同時涉及到和解的犯罪觀、責任觀及程序觀(司法觀)等不同側面。由于主題和篇幅所限,我也不可能在這一章中對和解與責任問題予以系統展開,而仍然只是在09年文章的框架內延續(xù)著上述的遺憾。這些缺憾的存在,促使我下決心以某種更為體系化、專門化的方式來重新整理自己的思考。于是,從2010年12月開始動筆,到2011年5月初稿成型,我?guī)缀跏且粴夂浅傻赝瓿闪恕秱鹘y刑事責任理論的反思與重構:以刑事和解為切入點的展開》的寫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