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進入社會轉型期始,累犯率一直處于增高態(tài)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刑事政策并未取得持久、鞏固的效果。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提出后,要求對累犯加大打擊和加重處罰的立法建議仍然不絕于耳。研究累犯制度時,以往的研究多是孤立地從如何對累犯進行懲罰的量刑制度這個角度展開的。作者認為,對累犯也應當區(qū)別對待,報應刑論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刑罰制度、特別是刑罰執(zhí)行制度的改革與發(fā)展。累犯制度應當是量刑制度、行刑制度與出獄人保護制度的一體構建。累犯制度的研究在關注包括累犯成立條件和處罰累犯在內的量刑制度的同時,也須關注矯正受刑人、預防累犯和預防累犯再犯的行刑制度及其后續(xù)相關制度,以形成一個相對完善的累犯制度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