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中期興起于美國的行為主義法學,以經驗實證主義、結構功能主義和一般行為科學的理論和方法等為理論基礎。行為主義法學主張絕對的價值中立,將法律生活作為行為進行科學的分析,把建立一種一般性的、能夠預測和解釋每一種法律行為的法律理論作為自己的目標。行為主義法學認為法即行為;并從社會控制和公共政策的角度界定法,認為法是政府的社會控制+是可以觀察到的警察、法官、檢察官或行政官員的行為,而不是規(guī)則。在研究方法上,行為主義法學采用觀察法、社會調查法、定量分析和數(shù)學模型分析等方法,主張利用計算機等科技手段,注重法律行為的實證研究,首開法律變化的定量分析和預測研究之先河,開辟了法學研究的新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