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現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公司治理的問題突出地表現出來?,F代公司制度的特征是公司的股權多元化,公司股東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導致的直接矛盾是公司經營者的長期利益與公司股東們的長期利益不一致。由于被欲獲得利益的動機所驅使,許多公司的經營者寧愿冒著犧牲股東長期利益和公司長期利益的風險去追逐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由此在現代公司中出現了代理的風險。為了減少或避免這種代理風險,西方國家的經濟專家和法律專家設計并創(chuàng)建了經理股票期權激勵制度。公司授予經理人股票期權,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當股票價格上揚時,期權持有人可以約定的價格行權從而獲得股票價格差價收益,并可選擇即刻或等以后股票價格合適時售出。如果在行權期內,股票市場價格低于約定的行權價格,期權持有人可以選擇不行權。實際上股票期權持有人獲得的是選擇權。這種對公司經理人員給予長期激勵的股票期權制度有效地解決了公司股東所有者的利益與經營者利益不一致的矛盾,使經理人員的長期利益與股東的長期利益有機的統一起來,減少了代理的風險。美國及西方一些經濟發(fā)達國家率先采用公司股票期權激勵制度,有效地解決了現代公司治理中兩權分離所產生的矛盾,完善了法人治理結構。 我國的公司制度改革是從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的,從1992年5月15日,以國家體制改革委員會等單位聯合發(fā)布了《股份制企業(yè)試點辦法》和隨后國家體制改革委員會頒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規(guī)范意見》及《有限責任公司規(guī)范意見》,我國的國有企業(yè)步入公司改制階段,開始建立起現代企業(yè)制度。1994年11月,我國頒布了公司法,對建立現代企業(yè)制度在法律上予以了規(guī)范并給予了保障。到目前為止,我國的上市公司已達到1200余家。在短短的十余年間,我國的公司制度改革創(chuàng)新走「過了其他西方發(fā)達國家需要幾十年才能走過的路程。由于我國的特殊歷史背景,絕大多數的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都是從原國有企業(yè)改制而來,龐大的國有資產的沉淀使得國有資產在改制后的現代公司中都占有絕對控股的股權。由于國有股權的絕對控股,使得股東大會流于形式,權力向一邊傾斜,造成國有股權一股獨大的特征。國有股權的集權控股實際上使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大會的權力歸于公司的決策機構董事會。國有股權的大股東的代理人出任董事長和總經理,將公司的控制權完全掌握在“內部人”手中。雖然公司在形式上改成了股份制,但在實質上許多上市公司仍屬行政公司,公司的董事長和經理人員大都由政府有關部門任命。我國股份制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從一開始就存在嚴重問題。由于幾十年來長期實行計劃經濟,平均主義的思想在國有企業(yè)中根深蒂固。當公司改制后,這種思想被自然而然的帶入已改制的股份制公司中。國有企業(yè)長期以來注重對企業(yè)優(yōu)秀領導給予精神激勵而忽視物質以及金錢上的激勵,在企業(yè)改制后的股份制公司里物質及金錢激勵仍然得不到重視。在我國的現代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只注重了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三會的主體地位,卻長期忽視了也處于法人治理結構中主體地位的經理人的權利與義務。因此,對于經理人的激勵幾乎沒有被正式提到議事日程上來,更沒有在法律上對經理人的長期激勵予以認可與保障。我國股份制公司中一個奇特的現象是,國有股權雖然占絕對控股比例,約占股權總比例的60%,但卻不能上市流通。國有股權的產權所有人長期虛位,而其代理人由于不是產權的真正所有者,所以對國有股權的保值增值并非百分之百的予以關注。我國在法律上和政策上長期以來缺少對國有股權代理人、公司的經理人員的物質激勵,當經理人員付出努力使企業(yè)的利潤增長但卻與自己的經濟利益無關時,這些經理人員自然而然地會朝著為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向采取行為或不行為,從而使企業(yè)股東的利益包括國有股東的利益受到損害。 我國建立現代公司制度的十余年經歷告訴我們,公司經理人隊伍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一個重要主體,公司股權激勵制度是公司有效法入治理中的核心。長期以來,如何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機制一直是我國法學界和經濟學界在研究和探討的一個難點問題。在研究法人治理的公司法理論中以及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的實踐中,最難處理的也是最不容易解決的,就是如何將公司管理層自身的利益與股東們的利益以及公司的整體利益相統一的問題。我國上市公司和股份制公司的許多實例證明,如果不對公司管理層給予長期物質激勵,公司的長遠利益和股東的長期利益與公司管理層沒有直接的聯系,其結果將會使得管理層在對公司的實際運作和管理中采取有意的作為或不作為,增加許多不必要的費用,從而加大管理成本。公司的利潤增長與公司的管理層無關,導致有的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與其他機構的交易中,寧可冒險犧牲股東和公司利益,收取回扣或侵吞公司資產,這種情況已經多次發(fā)生在我國許多公司的高層經理領導層中。尤其在由“內部人控制”的法人治理結構中上述情況更為嚴重。按照我國目前上市公司或股份制公司的正常薪酬方式、水平和構成,大多數經理層的所得與他們的付出遠遠不能成正比,他們付出的勞動,不能在經濟利益上得到相應回報,長此下去勢必會在他們的心理上造成不平衡。對于廣大上市公司的經理層來說,既然公司不能把他們的業(yè)績和薪酬與公司的經濟效益掛起鉤來,就會促使他們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而把股東和公司的利益放在第二位。在按勞分配的制度下,多勞并不能多得,顯然有違價值規(guī)律和經濟規(guī)律,如此下去,就會背離我們進行改革推進現代企業(yè)制度的初衷。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經濟水平發(fā)達,立法也相應進步,而經濟水平落后,立法也相應滯后,這是一般的規(guī)律。同時我們也知道,經濟改革或經濟活動的發(fā)展總是走在前面,而相關立法總是跟在后面。有關股權激勵的理論研究、實踐活動和相應立法在美國和其他經濟發(fā)達國家早已成熟,這說明美國等西方發(fā)達國家有關公司股權激勵方面的實踐較早,故其立法也相應走在前面。所以我們在研究和探討有關公司股權激勵問題時,可以借鑒他們的經驗,吸收對我們有利的成分。我國目前的相關法律,尤其與公司組織和經營活動較為密切的公司法、證券法、稅法和會計法等都沒有關于股權激勵的規(guī)定,這說明立法在這個領域暫時還是空白。只有中共中央的一些政策和國家相關部委的規(guī)章及有關地方政府的規(guī)定涉及股權激勵的問題,因而上升不到法律的高度。筆者認為,中國的企業(yè)改革和建立現代企業(yè)制度有其自己的特殊歷史背景和特點,中國建立股權激勵制度應該充分考慮到自己的特點,既不能在立法上忽視對于期權問題的規(guī)范,也不能完全照抄照搬西方的期權立法和管理模式。我們希望通過對于中國股份制企業(yè)和上市公司經營運作過程的深入了解和調查研究,能夠找出中國股份制企業(yè)經營運作的一般規(guī)律和特點,分析中國現代企業(yè)經理層存在的問題,從法律關系及法律制度上深入研究中國公司的股權激勵制度,從法學理論上對公司股票期權問題有一個新的認識,從而完善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和稅法及相關法律對股票期權激勵問題及由此產生的一系列法律問題的規(guī)范。在公司法的理論研究和實踐中,如果忽視股票期權激勵制度在公司法入治理中的核心位置,就會導致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在資源的配置中無法達到利益的均衡,從而無法實現有效法人治理。在現代企業(yè)里,企業(yè)的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相分離已是必然趨勢,尤其在知識經濟的現代社會,依據人力資本理論,公司股東的物質資本和經理層的人力資本共同創(chuàng)造了價值,因此經理層作為管理者與物質資本的出資者——股東們一樣都有權利參與剩余價值的分享。雖然公司的經理層在法律的意義上不是出資股東,沒有直接向公司投入現金資本,但他們卻把其專業(yè)技術知識和管理經驗實際地投入到公司的日常運營中,而且這種投入是在不斷地持續(xù)進行。從投入的角度來分析,實際上公司經理層也像股東們一樣向公司投資,只不過投入資本的形式不一樣。股東們投入的資本是固態(tài)的、一次性的,而經理層投入的管理技術和知識卻是持續(xù)不斷的。所以公司對經理層的回報應該以長期激勵的方式,即以股票期權最為合適。由于我國建立現代公司制度的步伐邁得較快,許多應與之配套的法律尚沒有出臺,尤其是關于股票期權激勵的法律更是沒有涉及。我國現階段公司制度改革創(chuàng)新所需要的對經理層進行股權長期激勵機制缺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現代公司制度改革的進程。雖然目前有個別上市公司在自行試行股票期權激勵,但由于缺少理論指導和法律保障,所以并未取得理想的效果。隨著我國現代企業(yè)制度的推廣,將會有越來越多的國有企業(yè)和其他企業(yè)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而且會有更多的股份公司將會上市。如果我國在法律上不能有效地規(guī)范經理層的股票期權激勵問題,公司中的“內部人控制”問題就難以得到解決,其結果會使國家的利益、股東的利益和公司乃至社會公共利益均得不到有效保障,我們的企業(yè)制度改革與創(chuàng)新亦會受到阻礙。我國的一些上市公司在最近幾年也曾先后嘗試過實施股票期權激勵,但由于我國目前無論在經濟學界還是法學界在股票期權激勵理論方面的研究還沒有達到一定的高度,又由于沒有配套的法律予以保障,所以在推行公司股票期權制度的過程中,收效并不令人滿意。股票期權激勵機制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一個重要部分,如果股票期權激勵制度得以建立,并在法律上有一定的保障,就會對法入治理結構中的經理層注入新的活力。我國法學界目前對股票期權問題從法律角度研究的現狀并不令人滿意。雖然經濟理論界和法學界在最近一個時期對公司股票期權問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一些論者發(fā)表了一些文章,但大部分文章弓J自國外的理論和觀點較多,具體結合到中國公司本身的特殊性進行實質性探討的理論較少。尤其是從法學理論角度對股票期權激勵問題進行探討的就更少,幾乎沒有關于股票期權方面的法學專著。所以針對我國目前的具體情況進行深入探討股票期權法律問題就顯得更為重要。所以,探討股票期權激勵的法律問題,應充分考慮我國公司改制的特殊政治與歷史背景,分析我國目前股份公司股票期權實施的現狀和所遇到的法律問題,探尋解決我國公司在實施股票期權激勵過程中出現的一系列法律問題的方法和排除影響股票期權激勵的法律障礙。同時應探討在中國實施公司股票期權激勵機制的意義和激勵機制的法律價值,進一步研究在法律上對股票期權制度如何認可與規(guī)范,從而從根本上解決我國現代企業(yè)中股東利益與管理層利益相統一的問題。在本書中筆者得出的結論是:1.股權激勵制度在建立現代企業(yè)制度過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中國推行股票期權制度,不能脫離中國的現實情況。建立股權激勵制度實際上是建立一個綜合治理系統工程,必須有與之相配套的法律環(huán)境和政策的支持。只有在有充分的競爭環(huán)境、合理有效利益均衡的法人治理結構、法制健全的資本市場和成熟的職業(yè)經理人市場等條件下,才能真正實施股權激勵。2.在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不應僅僅是傳統公司理論中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三會鼎立,而是應有經理層作為法人治理結構中的重要主體。在現代企業(yè)中,經理層實際控制著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權,所以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地位非常重要。3.現代公司股權多元化和分散化,在法人治理中,經理層起著不容忽視的作用,對經理層進行股權激勵意義深遠,所以對經理層實施股權激勵機制是公司有效治理的核心。4.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董事會代表股東,是股東的代理人。監(jiān)事會代表股東對董事會和經理層進行監(jiān)督,監(jiān)事會成員和董事會成員并不都是股東。所以在公司治理過程中,對監(jiān)事會成員和董事會成員也應給予股權激勵,否則讓他們只履行監(jiān)督義務不給予激勵,也會出現與股東利益相背離的情況。5.在我國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中推行股票期權激勵是現代公司制度的必然要求,當市場與企業(yè)需要廣泛建立股票期權激勵制度而未建時,股東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將會必然受到損害,國有資產將不可避免地遭到流失,公司經營者與股東的利益矛盾將會增大。6.股權多元化、分散化是股票期權實施的前提。在國有股權占絕對控股地位的情況下無法實施股票期權,即使實施也無法取得真正的激勵效果。因此國有股減持與股票期權實施應協同進行。7.股票期權形式上是一個財務和經濟問題,實質上是一個法律問題。股票期權的實施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都涉及法律關系的調整和法律關系的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