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系國家的大部分國際私法學者認為,管轄權問題是國際私法的首要問題。英國是普通法系國際私法和民事訴訟制度的源頭,其相關制度非常發(fā)達。英國民商事管轄權制度對于整個普通法系民商事管轄權機制的建構和走向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對于我國民商事管轄權制度的發(fā)展和完善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本書通過分析有關英國民商事管轄權的著述、判例和法規(guī),運用歷史的、比較的和實證分析的方法對英國民商事管轄權制度進行了較為系統(tǒng)和深入的研究。全書共分九章。第一章為英國民商事管轄權概述。本章闡述了英國民商事管轄權的分類和英國法院民商事管轄權的分配。根據英國法院取得管轄權的法律依據不同,可把英國法院的管轄權分為依《布魯塞爾公約》和《洛迦諾公約》以及歐盟理事會有關規(guī)則確定的管轄權和依英國普通法確定的管轄權。為了替下面的研究鋪平道路,本部分還闡述了英國的民事法院系統(tǒng)和法官以及英國的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門案件管轄和移送管轄制度。第二章為管轄豁免。本章闡述了英國的國家豁免、外交豁免和國際組織的豁免制度。根據《1978年國家豁免法》,外國國家可以獲得聯合王國法院的管轄豁免,但該法規(guī)定了廣泛的例外。受到某些條件的限制,英國法院無權受理對依據《1964年外交特權法》或者《1968年領事關系法》享有豁免權的任何人提起的訴訟或其他程序以及針對受法規(guī)特別保護的國際組織及其官員的訴訟或其他程序。第三章為依歐盟理事會2001年第44號規(guī)則確定的管轄權。本章分析了第44號規(guī)則的基本結構、適用范圍和聯合王國法規(guī)定的住所概念,并依次闡述了第44號規(guī)則的管轄權規(guī)則:不考慮住所的專屬管轄權,應訴管轄權,保險合同、消費者合同和雇傭合同管轄權,協(xié)議管轄權,對住所在聯合王國的被告的一般管轄權,對住所在另一成員國的被告的特別管轄權,對住所不在成員國的被告的剩余管轄權,申請臨時或者保護措施,管轄權沖突的解決。此外,本章還探討了聯合王國在實施第44號規(guī)則時遇到的問題:規(guī)則管轄權的程序性修改和聯合王國法院的國際管轄權。第四章為依普通法確定的管轄權。英國法院對有關外國土地所有權、外國知識產權、外國刑法和稅法及類似公法、國家行為的案件無管轄權。普通法管轄權規(guī)則可簡要地概括為:管轄權取決于傳票的送達,而傳票的送達可基于被告在管轄區(qū)內的出現。如果被告身處管轄區(qū)之外,則進行送達前要取得法院的許可。在第44號規(guī)則不影響英國法院管轄權的案件中,如果被告已在管轄區(qū)內被適當送達,則就該案件而言法院享有對被告的管轄權。除非傳票的送達被撤銷,任何關于法院不應當行使管轄權的抗辯,要通過依《民事訴訟規(guī)則》第11章提出的中止訴訟申請?zhí)岢觥Sㄔ河兄兄乖V訟的普遍自由裁量權。第五章為海事管轄權概述。本章分析了對人訴訟和對物訴訟的區(qū)別,闡述了對物訴訟中的送達規(guī)則和英國參加的主要國際海事公約的內容,探討了第44號規(guī)則、《布魯塞爾公約》和《洛迦諾公約》以及《1982年民事管轄權和判決法》對海事對物訴訟的影響。第六章為婚姻家庭案件及繼承案件管轄權,闡述了婚姻訴訟案件管轄權(包括離婚、司法別居或者婚姻無效訴訟的管轄權,死亡推定和婚姻解除的管轄權,身份宣告的管轄權,經濟扶助和扶養(yǎng)管轄權和多配偶婚姻問題)、家庭案件管轄權(包括監(jiān)護和保佐管轄權、收養(yǎng)管轄權、婚生地位宣告的管轄權、準正的管轄權和對精神失常者的管轄權)以及繼承案件的管轄權(包括批準遺產代理的管轄權和繼承管轄權)。第七章為破產和解散管轄權。如果案件屬于歐盟理事會2000年第1346號《關于破產程序的規(guī)則》的適用范圍,則依該規(guī)則確定英國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否則將依英國的破產法確定英國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第八章為送達、異議管轄權及挑選法院。《民事訴訟規(guī)則》重寫了英國的送達規(guī)則,它修改了以前的許多相關法律。如果訴狀格式已被送達,而被告異議送達的適當性或管轄權的存在的,其可根據《民事訴訟規(guī)則》第ll章提出管轄權異議。當事人最后可考慮的管轄權上的主要策略是:對對方當事人試圖通過另一法院的訴訟確立的責任,獲得英國法院的宣告性救濟。第九章為臨時救濟和保護措施,主要闡述了可從英國法院獲得的臨時救濟的種類和一般程序以及英國法院授予臨時救濟的管轄權。最后為“結論”,闡述了英國民商事管轄權制度的主要特色及其對我國的啟示。關鍵詞:英國民商事管轄權歐盟理事會規(guī)則布魯塞爾公約洛迦諾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