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審理案件的過程,始終伴隨著對法律的尋找,法官在將法律適用于某一特定的案件時,也一定包含著他對該具體法律規(guī)范的理解,正因如此,“法律非經解釋不得適用”才具有了普遍意義。法官對于法律的解釋雖然不同于立法者或者最高司法機關,沒有普遍的約束力,但是對于個案、對于當事人而言,卻是法律權威直接而具體的體現(xiàn)。因此,法官解釋的作用也是不可以低估、更不可以忽視的。誠然,任何法律解釋都不可能也不應該是隨心所欲的,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與規(guī)則。法官只有在正確把握法律解釋基本原理的基礎上,才可能對法律作出正確的解釋。在種種法律解釋方法中,文義解釋始終是最為基礎也最為重要的,這種解釋是法官理解和適用法律的起,氮。如果可以認為,同樣情況同樣對待或者說追求法律的確定性是法官適用法律的一般原則,那么,對于法律概念、法律原則、法律制度的共同理解則是保障這一原則實現(xiàn)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