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被告單位的基本情況應當按照格式中所列要素的順序敘寫。2.被告人如有與案情有關的別名、化名或者綽號的,應當在其姓名后面用括號注明;被告人是外國人的,應當在其中文譯名后面用括號注明外文名。3.被告人的出生日期應以公歷為準。除未成年人外,如果確實查不清出生日期的,也可以注明年齡。4.對尚未辦理身份證的,應當注明。5.被告人的住址應寫被告人的經常居住地,但當其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時,須在其后用括號注明戶籍所在地。6.被告人是外國人時,應注明國籍、護照號碼、國外居所。7.對被告人曾受到過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應當在起訴書中寫明’其中,行政處罰限于與定罪有關的情況。一般應先寫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再寫受到刑事處罰的情況。敘寫行政處罰時,應注明處罰的時間、種類、處罰單位;敘寫刑事處罰時,應當注明處罰的時間、原因、種類、決定機關、釋放時間。8.對采取強制措施情況的敘寫,必須注明原因、種類,批準或者決定的機關和時間、執(zhí)行的機關和時間。被采取過多種強制措施的,應按照執(zhí)行時間的先后分別敘寫。9.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的,按照主從關系的順序敘寫。(三)案由和案件的審查過程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依照格式的要求敘寫。敘寫退回補充偵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時,應注明日期、原由。(四)案件事實案件事實部分,是起訴書的重點。敘寫案件事實,應當注意以下幾點:1.對起訴書所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實,無論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還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都必須逐一列舉。2.敘述案件事實,要按照合理的順序進行。一般可按照時間先后順序,一人多罪的,應當按照各種犯罪的輕重順序敘述,把重罪放在前面,把次罪、輕罪放在后面,多人多罪的,應當按照主犯、從犯或者重罪、輕罪的順序敘述,突出主犯、重罪。3.敘寫案件事實時,可以根據案件事實的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表述方式,具體應當把握以下原則:一是對重大案件、具有較大影響的案件、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都必須詳細寫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時間、地點,實施行為的經過、手段、目的、動機、危害后果和被告人案發(fā)后的表現(xiàn)及認罪態(tài)度等內容,特別要將屬于犯罪構成要件或者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要素列為重點。既要避免發(fā)生遺漏,也要避免將沒有證據證明或者證據不足,以及與定罪量刑無關的事項寫入起訴書,做到層次清楚、重點突出。二是對一般刑事案件,通常也應當詳細寫明案件事實,但對其中作案多起但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相同的案件事實,可以先對相同的情節(jié)進行概括敘述,然后再逐一列舉出每起事實的具體時問、結果等情況,而不必詳細敘述每一起犯罪事實的過程。4.對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應在其后寫明“另案處理”字樣。(五)證據應當在起訴書中指明主要證據的名稱、種類,但不必對證據與事實、證據與證據之間的關系進行具體的分析、論證。其中的“主要證據”,是指《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二百八十三條所規(guī)定的證據。敘寫證據時,一般應當采取“一事一證”的方式,即在每一起案件事實后,寫明據以認定的主要證據。對于作案多起的一般刑事案件,如果案件事實是概括敘述的,證據的敘寫也可以采取“一罪一證”的方式,即在該種犯罪后概括寫明主要證據的種類,而不再指出認定每一起案件事實的證據。(六)起訴的要求和根據2.敘述案件事實,要按照合理的順序進行。一般可按照時間先后順序,一人多罪的,應當按照各種犯罪的輕重順序敘述,把重罪放在前面,把次罪、輕罪放在后面,多人多罪的,應當按照主犯、從犯或者重罪、輕罪的順序敘述,突出主犯、重罪。3.敘寫案件事實時,可以根據案件事實的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表述方式,具體應當把握以下原則:一是對重大案件、具有較大影響的案件、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都必須詳細寫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時間、地點,實施行為的經過、手段、目的、動機、危害后果和被告人案發(fā)后的表現(xiàn)及認罪態(tài)度等內容,特別要將屬于犯罪構成要件或者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要素列為重點。既要避免發(fā)生遺漏,也要避免將沒有證據證明或者證據不足,以及與定罪量刑無關的事項寫入起訴書,做到層次清楚、重點突出。二是對一般刑事案件,通常也應當詳細寫明案件事實,但對其中作案多起但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相同的案件事實,可以先對相同的情節(jié)進行概括敘述,然后再逐一列舉出每起事實的具體時間、結果等情況,而不必詳細敘述每一起犯罪事實的過程。4.對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應在其后寫明“另案處理”字樣。(五)證據應當在起訴書中指明主要證據的名稱、種類,但不必對證據與事實、證據與證據之間的關系進行具體的分析、論證。其中的“主要證據”,是指《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二百八十三條所規(guī)定的證據。敘寫證據時,一般應當采取“一事一證”的方式,即在每一起案件事實后,寫明據以認定的主要證據。對于作案多起的一般刑事案件,如果案件事實是概括敘述的,證據的敘寫也可以采取“一罪一證”的方式,即在該種犯罪后概括寫明主要證據的種類,而不再指出認定每一起案件事實的證據。(六)起訴的要求和根據……